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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6〕1号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经信委,镇江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快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镇江市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镇江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印发

镇江市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

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经济和信息化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在不违反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突出重点。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技术攻关、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专精特新优企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智慧经济发展、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绿色发展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

(三)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

(四)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协同管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等项目化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经信委管理职责: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库, 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政策和重点;会商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每年一季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共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企业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制造技术水平、产品技术质量水平、工业能效水平等;

(二)绿色转型发展。节能和工业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节能管理和能力建设、清洁电能推广应用(如“金屋顶”光伏发电)、淘汰落后产能等;

(三)智慧经济提速。信息产业升级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电商拓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互联网产业推进、智慧物流和工业物流联动发展等;

(四)重点企业培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军民融合发展、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和示范应用、技术进步与品牌建设等;

(五)服务能力提升。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企业网络服务平台运营维护、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改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运维及诚信宣传推广等;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根据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今后要更多采用有偿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一般分为产业类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奖励类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项目投入、服务绩效等情况给予补助;奖励类项目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及主要支持方向,制定发布年度无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直属企业、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镇江市辖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五)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四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并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十五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通过财务专家现场真实性审计、技术专家评审等程序后初步确定拟扶持项目(奖励类项目直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市领导审核批准后,将拟扶持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等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对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联合发文,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扶持资金,其中市直企业(单位)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辖区企业(单位)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各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应当在2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经信委督促各辖区经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各辖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专项资金以及收取项目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者经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9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镇江市产业转型升级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3〕4号)、《镇江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镇财工贸〔2010〕9号)、《镇江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财建〔200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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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6 22:34:12【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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